国民年金付给的种类




(1) 老年基础年金
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和免除期间等,或与其他的公共的年金期间加在一起,如在25年以上,到65岁时可以领取。(另外,如希望从60岁到65岁间领取的话,是从提出要求的下个月额开始可提前领取。但是,提前领取,根据年龄减额支付、支付率终身不变。对于其他也要求提前领取,因为残疾人基础年金等,有不能领取等注意事项,请咨询后,慎重地办理手续。)

(2) 残疾人基础年金
在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期间中,由于有初诊日生病和受伤等,根据国民年金法规定的残疾人的等级的1级或2级的残疾的状态时,在初诊日的前两个月,被保险者期间中,若有3分之2以上的缴纳完毕期间(包括免除期间),或在平成28年3月31日前,有初诊日时,作为特例,在初诊日的前两个月,最近的1年里,没有未缴纳期间时,可以付给。
另外,若在不满20岁有初诊日时,不适应缴纳的必要条件。

(3) 遗族基础年金
具有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或老年基础年金的领取资格者死亡时,死者一起生活了的有子女(不满18岁)的妻子或子女可以领取。但需符合下列的1、2中的任何一项时。
 1.具有老年基础年金的领取资格,而且未领取任何年金时。
 2.在死亡日的前两个月,被保险者期间中,若有3分之2以上的缴纳完毕期间,或在平成28年
   3月31日前死亡时,作为特例,在死亡日的前两个月,最近的1年里,没有未缴纳期间时。

(4) 寡妇年金
作为第1号被保险者,缴纳保险费25年以上者(包括免除期间)死亡时,对具有10年以上婚姻关系的妻子,从60岁至65岁付给。
年金额是丈夫能领取额的4分之3。

(5) 死亡补助费
作为第1号被保险者,缴纳保险费3年以上者,未享受到年金而死亡时,对一起生活的直系遗族付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