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概要
| 现今为止,75岁(被认定有一定残疾的65岁)以上者,在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和各种医疗保险的同时,还可接受老人保险制度医疗。但自平成20年4月起,要加入新的独立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。 |
被保险者 75岁以上(被认定有一定残疾的65岁以上者) |
运营主体 由各都道府县的所有市町村加入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广域联合来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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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负担 医疗费的10%(有一定以上收入者为30%)由患者本人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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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费 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保险费以每一个单位由被保险者全员负担。 |
保险费的缴纳方法
原则上,从年金里先行扣除(特别征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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