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

自平成20年4月起,新的「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」开始实施


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概要

 现今为止,75岁(被认定有一定残疾的65岁)以上者,在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和各种医疗保险的同时,还可接受老人保险制度医疗。但自平成20年4月起,要加入新的独立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。
 
被保险者  75岁以上(被认定有一定残疾的65岁以上者)
运营主体  由各都道府县的所有市町村加入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广域联合来运行。
患者负担  医疗费的10%(有一定以上收入者为30%)由患者本人负担。
保险费   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保险费以每一个单位由被保险者全员负担。
保险费的缴纳方法
         
原则上,从年金里先行扣除(特别征收)。
 


问询地址  高龄介护科  高龄者医疗担当  22号窗口  (内线2729、2733)